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三章 畜禽养殖、交易、运输与屠宰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