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三章 畜禽养殖、交易、运输与屠宰第十七条尚未生效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畜禽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技术培训与服务,提高农牧民畜禽养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畜禽养殖社会化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繁育、饲喂、诊疗、防疫等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