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三章 畜禽养殖、交易、运输与屠宰第十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优先、资源高效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支持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智能化养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农牧民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农牧场,推行适度规模化养殖,提升养殖水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