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三章 畜禽养殖、交易、运输与屠宰第十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发挥区域优势,发展高原特色畜禽养殖,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