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十条尚未生效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