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尚未生效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物资、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