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调拨或者侵占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财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