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与农业生产技术场景建设,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农机专业户等创办各类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