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建立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发展的管理、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发挥人才、科研、成果优势,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本省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工作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应当将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