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