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