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