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