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