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修改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