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