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下列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或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
(五)市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市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专家库成员;
(七)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