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