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六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合理安排审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