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