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