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推动立法与普法相结合。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