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养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