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调解养犬纠纷,引导和督促养犬人履行法定义务,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