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负有犬只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