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未按规定管理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