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