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出售烈性犬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出售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