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