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养犬登记证信息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后不及时补办或者补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