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超养一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