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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证养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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