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关动物保护组织、爱犬协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等依法设立收容领养流浪犬只场所。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