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三条有效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领养。无人认领、领养的,由收容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