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登记规定的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