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制止,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直至捕杀。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犬只伤人责任保险及其他养犬相关保险。鼓励养犬人投保养犬相关保险。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