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住宅楼地下室公共区域以及住宅小区共用区域禁止养犬。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