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住宅楼地下室公共区域以及住宅小区共用区域禁止养犬。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