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饲养和出售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

禁养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