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