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市城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军用、警用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