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城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