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办证机关申请补发。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植入地点申请补办。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