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实行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提供便利,逐步实现养犬登记网上办理。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