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库尔勒市的常住户口或者居住库尔勒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四)每户限养一只。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