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库尔勒市的常住户口或者居住库尔勒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四)每户限养一只。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