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具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三)具有专门犬只管养人员;(四)具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