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

(三)具有专门犬只管养人员;

(四)具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