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对提出的询问当场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可以在会议闭会后十日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