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