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