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