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