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