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功能区域;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在村(社区)设立的各类服务活动阵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设施共用、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